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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中,哪些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
发布时间:2023-10-09 浏览:[187]次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但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当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并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九条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

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

(二)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问:开标时,投标文件由谁负责拆封检查?

答: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负责检查,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一条**款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问:评审专家发现招标文件部分条款违法,需要报告给财政部门吗?

答:不用,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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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已经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可以同时参加其他采购项目吗?

答:联合体中的成员不得单独参加同一项目,是为了供应商滥用联合体,以多重身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导致不公平竞争,或发生围标、串标等行为。但同时参加其他采购项目不在其列。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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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开招标项目评审时,对于投标文件含义不清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必须要求供应商澄清吗?

答:是的,含义不清的内容会直接影响评审结果,为了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平正确,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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