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这儿,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已经成为审计抽查的重点!”“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时,竞争性磋商项目也是重点抽查!”不少业内人士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竞争性磋商项目成为被重点审计和监管的项目。
财政部公开数据显示,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已经成为仅次于公开招标的第二大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的规模占政府采购规模的比重持续增长,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他非招标方式的采购规模则逐年下降。2020年,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规模分别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3.2%、7.7%、1.1%和4.3%;2021年,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规模分别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2.8%、9.7%、1.0%和3.8%;2022年,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规模分别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2.2%、11.0%、0.9%和3.3%。
安徽省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王可认为,实践中有很多本该适用询价、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的项目却执行了竞争性磋商采购程序,导致竞争性磋商被滥用。这是竞争性磋商项目总是被重点审计的一个原因。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卢治国认为,目前审计对竞争性磋商项目的审计主要集中在不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货物项目错误适用采购方式的问题。
某地监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公告披露了教学楼窗帘、空调、实验室设备甚至办公家具等通用货物采购项目滥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问题。
实践中,有些竞争性磋商项目故意设置一些只有采购人意向供应商才能满足的特定技术参数、功能要求或特殊标准;要求具备某种非常小众且只有意向供应商拥有的优势技术、专利,使得其他潜在供应商在技术响应上处于劣势;或者规定过高的业绩门槛,如设置更高的类似项目业绩分值,为采购人意向供应商创造有利条件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何随梅认为,这些做法可能存在采购人和供应商恶意串通、对不同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等问题,竞争性磋商可能存在的这些问题也应当进入审计和监管部门的视野。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涉及竞争性磋商的投诉处理公告有21起,其中投诉“不应适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3起,其他投诉理由有磋商文件编制违法、在评审过程中补充提交相关承诺函、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其他待遇、评审标准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未依法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和成交结果公告、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磋商文件中所列实质性条款涉嫌串通等突出问题。
记者查询各地公告发现,实践中还存在磋商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如竞争性磋商项目不磋商、直接通过给不同供应商评分得出结果;不同供应商磋商机会不均,有的供应商磋商三轮,有的供应商一轮磋商机会都没有等。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几乎99%的竞争性磋商项目没有执行磋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