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修订通过与施行 2025 年 4 月 24 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招标投标法(2025 修订)》,2025 年 10 月 1 日正式施行;是本法 1999 年出台、2017 年小幅修正后,二十多年来全面大修,修改 31 条、新增 12 条,共 79 条。
2. 修法核心目标 破除地方壁垒、遏制围串标、整治恶性低价中标、全流程电子化、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大幅提高违法处罚成本、推行评定分离。
1. 旧法:无电子招标专项条款,仅行业办法规范;
2. 新法:
1. 国家推广全流程电子招投标,电子文件、电子签名与纸质文件同等效力;
2.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优先使用统一电子交易平台,推广远程异地评标、AI 智能筛查围串标;
3. 交易全程留痕、区块链存证,档案至少保存 15 年(旧法无年限要求);
4. CA 证书全国互认,杜绝地方设置电子投标技术壁垒。
总则新增公平竞争硬性条款:
1. 禁止招标文件设置:本地注册、本地业绩、所有制、企业规模、注册资本等排他门槛;
2. 各地招投标政策出台前必须做公平竞争审查,定期清理歧视性条款;
3. 不得限制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参与国有项目投标。
旧法统一*短 20 日;新法分层缩短:
1. 大型复杂工程、技术特殊项目:≥20 日(不变);
2. 通用设备、简易工程纸质招标:≥15 日;
3. 全电子化线上投标项目:*短 10 日; 缩短周期降低招标人时间成本,倒逼投标单位提前备标。
1. 限缩经评审*低投标价法适用范围 仅能用于通用标准化、无特殊技术要求项目;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复杂工程强制使用综合评估法,技术权重提高。
2. 异常低价强制核查: 报价明显低于市场成本,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书面提供成本构成、履约保障证明;无法合理解释的,直接否决投标,杜绝低价抢标、偷工减料、后期索赔。
3. 鼓励全生命周期成本评审、绿色采购,优质优价入法。
旧法默认必须选择排名**候选人为中标人;新法重构评标定标规则:
1. 评标委员会仅负责评:评审打分、出具无排序 3 名中标候选人、列明评审理由;
2. 招标人负责定:在候选人范围内自主选定中标人,书面说明不选**名的合法理由并全网公开;
3. 定标期限:评标结束后 20 日内完成定标,逾期评标结果失效;
4. 招标人对招标全过程、定标结果终身主体责任,审计、纪检全程追溯。
1. 抬高专家入库门槛,建立动态清退、考核机制;
2. 专家对每份评审意见终身负责,项目出现质量、安全、腐败问题终身倒查;
3. 强化回避制度,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必须主动回避;
4. 专家泄露信息、倾向性打分、协助串标,直接清库 + 禁业 + 罚款。
· 旧法:合同金额 **0.5‰—1‰** 罚款;
· 新法:合同金额2%—10%;千万项目*高罚百万级;
单位罚款之外,对直接负责人、经办人处单位罚款额 5%—10%罚款;增设3—10 年禁业、终身禁止参与招投标资格罚;
泄露标底、串通当事人:10 万 —50 万罚款,情节严重吊销执照、人员终身禁入代理行业;
所有违法主体纳入全国信用平台,限制参与国有资金项目、限制融资、公示黑名单。
1. 新增强制发布招标计划(项目启动前提前公示);
2. 必须完整公开: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候选人名单、定标理由、中标合同、履约情况;
3. 两次招标流标、中标人弃标、履约违约处置规则法定化,减少自由裁量;
4. 异议、投诉、举报流程细化,增设违法举报奖励机制。
1. 允许保函、保险、电子保证替代现金保证金;
2. 统一保证金上限:投标保证金不超估算价 2%、履约保证金不超合同额 5%;
3. 明确逾期退还保证金需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杜绝长期扣押企业资金。
1. 电子招标(第六条):国家推广电子招标投标,数据电文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2. 反歧视(第六条新增):不得限定投标人所有制、地域、经营规模;
3. 异常低价否决(第四十条):投标报价可能影响履约且无法说明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
4. 评定分离(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推荐候选人,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
5. 档案保存(第四十八条):招投标全部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
6. 法律责任(第五章全面重写):串标、虚假投标等大幅提高罚款与终身禁业处罚。
1. 不能再设置地域、业绩壁垒;
2. 复杂项目不得单纯低价中标,必须综合评审;
3. 拥有自主定标权,但定标理由必须留痕、接受审计;
4. 优先使用电子招投标系统,缩短招标周期至 10 日。
1. 低价竞标必须备好完整成本证明,否则直接废标;
2. 全电子化项目仅 10 天备标时间,标书准备周期压缩;
3. 围串标违法成本极高,个人将终身限制从业;
4. 可使用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减轻现金流压力。
1. 泄露、串通行为*高罚 50 万,人员可终身禁业;
2. 全流程电子化操作、档案留存 15 年成为硬性义务;
3. 协助招标人设置歧视条款将连带处罚。
修订后的《招标投标法》为上位法,现行《实施条例》与新法冲突处,以 2025 修订招投标法为准;后续国务院将配套修订实施条例、电子招投标管理办法同步落地。